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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6个,其中12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感官要求GB 4806.7-2016;GB 4806.7-2023
2总迁移量GB 31604.8-2021
3高锰酸钾消耗量GB 31604.2-2016
4重金属(以Pb计)GB 31604.9-2016
5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GB 31604.52-2021
6脱色试验GB 31604.7-2023
7特定迁移量(以锑计)(限PET材质)GB 31604.41-2016
8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PA材质)GB 31604.19-2016
9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限PET材质)GB 31604.2-2016
10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限PET材质)GB 31604.44-2016
11容量偏差GB 38995-2020
12抗压变形性能GB 38995-2020
13耐沸水性能GB 38995-2020
14耐热冲击性能GB 38995-2020
注: 1.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适用于执行标准为GB 4806.7-2023,且含有芳香族异氰酸酯和偶氮类着色剂等可能产生芳香族伯胺类物质的产品。2. 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依据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38995-2020 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童车等76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中的《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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