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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浴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个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套,其中1套作为检验样品,1套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台盆柜台面理化性能耐液性GB/T 4893.1-2021
2耐湿热GB/T 4893.2-2020
3耐干热GB/T 4893.3-2020
4抗冲击强度GB 24977-2010
5木制部件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耐液性GB/T 4893.1-2021
6耐湿热GB/T 4893.2-2020
7耐干热GB/T 4893.3-2020
8耐冷热温差GB/T 4893.7-2013
9抗冲击GB/T 4893.9-2013
10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耐液性GB/T 4893.1-2021
11耐湿热GB/T 4893.2-2020
12耐干热GB/T 4893.3-2020
13耐冷热温差GB/T 4893.7-2013
14金属表面涂层理化性能硬度GB/T 6739-2006
15冲击强度GB/T 1732-2020
16金属电镀层抗盐雾QB/T 3826-1999
17落地式柜台面垂直冲击GB/T 10357.1-2013
18悬挂式柜(架)极限强度GB 24977-2010
19木质产品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2001
20产品放射性GB 6566-2010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4977-2010卫浴家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6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1年第15号)中的《卫浴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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