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具,其中2具为检验样品,2具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20℃温度喷射性能试验 | 最小有效喷射时间 | GB 4351.1-2005 |
最小喷射距离 | |||
喷射滞后时间 | |||
喷射剩余率 | |||
2 | 质量 | 灭火器总质量 | GB 4351.1-2005 |
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 | |||
3 | 水压试验(筒体) | GB 4351.1-2005 | |
4 | 爆破试验 | 筒体爆破压力 | GB 4351.1-2005 |
筒体容积膨胀率 | |||
筒体爆破口情况 | |||
5 | 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干粉灭火剂) | 第一主要组分含量 | GB 4066-2017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 1 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4066-2017 干粉灭火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中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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