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种产品抽查总数26个,其中16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4-2016 |
2 | 铅迁移量 | GB 31604.34-2016 |
3 | 镉迁移量 | GB 31604.24-2016 |
4 | 抗热震性 | GB/T 3298-2022 |
5 | 微波炉适应性/微波炉安全使用要求 | GB/T 3532-2009 6.6;GB/T 10814-2009 6.6;GB/T 27587-2011 |
6 | 冰箱到微波炉适应性 | GB/T 3532-2009 6.7;GB/T 34253-2017;GB/T 10814-2009 6.7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0811-2022 釉下/中彩日用瓷器
GB/T 3532-2022 日用瓷器
GB/T 10812-2021 玲珑日用瓷器
GB/T 10813.1—2015青瓷器 第1部分:日用青瓷器
GB/T 10814-2009 建白日用细瓷器
GB/T 10815—2023 日用精陶器
GB/T 10816—2008 紫砂陶器
GB/T 13522—2008 骨质瓷器
GB/T 28114—2011 镁质强化瓷器
GB/T 28115—2011 高石英瓷器
GB/T 29491—2013 日用白云陶器
GB 4806.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的《日用陶瓷餐饮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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