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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2只,其中1只作为检验样品,1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拉杆耐疲劳性能QB/T 2155-2018QB/T 2919-2018
2行走性能QB/T 2155-2018QB/T 2920-2018
3振荡冲击性能QB/T 2155-2018QB/T 2922-2018QB/T 5083-2017 B法
4跌落性能QB/T 2921-2007QB/T 2155-2018
5硬箱箱体耐静压性能QB/T 2155-2018
6塑料硬箱箱面耐落球冲击性能QB/T 2155-2018QB/T 2918-2007
7滚筒冲击性能QB/T 2155-2018QB/T 4116-2023
8箱(包)锁耐用性能QB/T 2155-2018
9缝合强度QB/T 2155-2018
10游离甲醛GB/T 2912.1-2009GB/T 19941.1-2019
11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GB/T 17592-2011GB/T 19942-2019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QB/T 2155-2018 旅行箱包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童车等76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中的《旅行箱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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