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副,其中1副作为检验样品,1副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镜片顶焦度 | 球镜顶焦度偏差 | GB 10810.1-2005 |
2 | 柱镜顶焦度偏差 | GB 10810.1-2005 | |
3 | 光透射比 | GB 10810.3-2006 | |
4 |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 GB 13511.1-2011 | |
5 |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 | GB 13511.1-2011 | |
6 |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 GB 13511.1-2011;GB/T 13511.3-2019 | |
7 | 两镜片顶焦度互差 | GB 10810.1-2005 | |
8 | 装配质量 | GB 13511.1-2011 | |
注:镜片顶焦度需检测两主子午面。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T 13511.3-2019 配装眼镜 第3部分:单光老视成镜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童车等76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中的《老视成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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