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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2份,每份不少于3L。如产品独立包装>20升或在成品罐抽样时,应按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进行取样。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低温动力黏度GB/T 6538-2022
2边界泵送温度GB/T 9171-1988
3低温泵送黏度NB/SH/T 0562-2013
4运动黏度(100℃)GB/T 265-1988
5高温高剪切黏度SH/T 0618-1995NB/SH/T 0703-2020SH/T 0751-2005
6黏度指数GB/T 1995-1998或GB/T 2541-1981
7倾点GB/T 3535-2006
8水分GB/T 260-2016
9泡沫性GB/T 12579-2002;SH/T 0722-2002
10蒸发损失NB/SH/T 0059-2010
11机械杂质GB/T 511-2010
12闪点(开口)GB/T 3536-2008
13GB/T 17476-2023SH/T 0631-1996SH/T 0749-2004SH/T 0296-199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1121-2006 汽油机油

GB 11122-2006 柴油机油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中的《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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