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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门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抽取样品6套,其中4套作为检验样品,2套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电子门锁(GB 21556-2008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锁舌轴向静载荷GB 21556-2008
2锁舌侧向静载荷GB 21556-2008
3执手承受静拉力及扭矩GB 21556-2008
4安全性要求GB 21556-2008
5电源性能(电池容量,欠压,电源适应性)GB 21556-2008
6信息保存及误识率GB 21556-2008
7防破坏报警功能GB 21556-2008
8环境适应性(高温,低温,湿热)GB 21556-2008

表2电子门锁(GA 374—2019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主锁舌抗轴向静压力GA 374-2019
2主锁舌抗侧向静压力GA 374-2019
3手动部件强度GA 374-2019
4阻燃GA 374-2019
5供电方式GA 374-2019
6电池容量GA 374-2019
7欠压指示GA 374-2019
8电源电压适应范围GA 374-2019
9信息保存GA 374-2019
10输入错误报警GA 374-2019
11防拆报警GA 374-2019
12高温GA 374-2019
13低温GA 374-2019
14恒定湿热GA 374-2019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1556-2008 锁具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A 374-2019电子防盗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童车等76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中的《电子门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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