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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5床(条),其中3床(条)作为检验样品,2床(条)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标志和说明GB 4706.1-2005 ;GB 4706.8-2008
2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GB 4706.1-2005 ;GB 4706.8-2008
3输入功率和电流GB 4706.1-2005 ;GB 4706.8-2008
4耐潮湿GB 4706.1-2005 ; GB 4706.8-2008
5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GB 4706.1-2005 ; GB 4706.8-2008
6非正常工作(只进行19.102或19.103或19.110条的试验)GB 4706.1-2005 ; GB 4706.8-2008
7机械强度(只进行21.111.1条的试验)GB 4706.1-2005 ; GB 4706.8-2008
8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的试验)GB 4706.1-2005 ; GB 4706.8-2008
9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GB 4706.1-2005 ; GB 4706.8-2008
10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GB 4706.1-2005 ; GB 4706.8-200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8-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的《电热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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