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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附标准链接)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第9号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现将我局制定的电热暖手器、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前期已发布同类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作废。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第一组样本需抽取样品2个,第二组样品需抽取样品1个。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
1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GB 4706.1-2005
GB 4706.99-2009
   
2输入功率和电流   
3发热   
4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5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的试验)   
6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7机械强度(不包括第21.102、21.103条的试验)   
8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的试验)   
9内部布线   
10元件(仅做第24.101条的试验)   
11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12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13螺钉和连接   
14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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