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于近日发布,细则包括三十三大类,八十四细分小类,涉及多项检测标准,各位读者可以通过文章的链接,跳转对应分类检测细则详情,并查看相关检测标准。
目录
1 小麦粉 1
2 大米 3
3 挂面 5
4 其他粮食加工品 7
1 食用植物油 16
2 食用动物油脂 19
3 食用油脂制品 21
1 酱油 24
2 食醋 26
3 酿造酱 29
4 调味料酒 31
5 香辛料类 34
6 固体复合调味料 38
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41
8 液体复合调味料 45
9 味精 48
10 食用盐 49
11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53
1 预制肉制品 56
2 熟肉制品 58
1 液体乳 67
2 乳粉 71
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74
4 其他乳制品(浓缩乳制品、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76
1 包装饮用水 82
2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85
3 蛋白饮料 87
4 碳酸饮料(汽水) 90
5 茶饮料 92
6 固体饮料 94
7 其他饮料 97
八、饼干 105
九、罐头 108
1 速冻面米食品 116
2 速冻调理肉制品 118
3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 121
4 速冻谷物食品 123
5 速冻蔬菜制品 125
6 速冻水果制品 127
1 膨化食品 130
2 薯类食品 132
1 糖果 137
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39
3 果冻 141
1 茶叶 144
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47
1 白酒 152
2 黄酒 154
3 啤酒 156
4 葡萄酒 158
5 果酒(发酵型) 160
6 配制酒 162
7 其他蒸馏酒 165
8 其他发酵酒 167
1 焙炒咖啡 189
2 可可制品 190
1 糕点 213
2 月饼 216
3 粽子 219
1 蜂蜜 228
2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230
3 蜂花粉 232
4 蜂产品制品 234
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41
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45
3 营养补充品 248
1 食品添加剂明胶 286
2 复配食品添加剂 287
3 食品用香精 290
4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292
5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 294
6 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295
7 食品添加剂赤藓糖醇 297
8 食品添加剂碳酸钠 299
9 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 301
10 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 303
11 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 305
12 食品添加剂胶基 307
13 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309
1 畜禽肉及副产品 312
2 蔬菜 323
3 水产品 352
4 水果类 360
5 鲜蛋 380
6 豆类 383
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385
附注
1. 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389
2. 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390
1. 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1.1 本细则仅限于总局本级及中央转移支付监督抽检任务实施时使用;各地根据监管需
要确定监督抽检项目并参照本细则制定本省的实施细则。
1.2 在依据基础标准(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GB 31650、
GB31607 等)判定时,食品分类应按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判断。例如对芝麻酱的污染
物进行判定时,应依据 GB 2762 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于坚果与籽类食品;又如对芹
菜的污染物进行判定时,应依据 GB 2762 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茎类蔬菜,而对其
农药残留项目进行判定时,应依据 GB 2763 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叶菜类蔬菜。
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指定检验方法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定检验方法实施,
如 GB 2762、GB 2763 等标准中相关检验项目等;对于检验方法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
法的,应采用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如酱油氨基酸态氮项目应采用 GB
5009.235;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原则上应采用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标准,
如 GB 2760、GB 31650 等标准中部分检验项目;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标准定量限(检出
限、测定低限等)不满足产品明示标准限量要求时,使用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的配套检验方法,
如执行《绿色食品 食用盐》(NY/T 1040)、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其亚
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项目的检验方法应选择 GB/T 13025.10。细则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保健食品中“功效/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的规定。
1.4 蔬菜、水果监督抽检范围应为细则规定的蔬菜、水果品种。蔬菜(除豆芽外)、水
果的分类和品种名称以 GB 2763 中的食品类别为准。例如紫包菜在 GB 2763 中为赤球甘蓝,
与结球甘蓝为不同品种的蔬菜,不在本细则抽检范围。
1.5 以罐头工艺加工或经商业无菌生产的食品,其微生物项目仅检测商业无菌,食品安
全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如番茄酱罐头、番茄酱与番茄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等按其食品安全
标准规定执行。
1.6 关于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样微生物检验的说明
1.6.1 在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出的样品不进行微生物检验;
1.6.2 在生产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出的样品,本细则中有微生物检验要求的应
检测,抽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6.2.1 应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作业区内进行样品分装并密封。样品
盛装在企业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无菌包装中。
1.6.2.2 对于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的,应从 5 个大包装中分别取出样品用于微生物检验。
对于液态大包装样品,应在采样前摇动液体,使其达到均质;对于固态大包装样品,应当从
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取出适量样品混合。
1.6.2.3 在抽样单的备注栏注明“样品在清洁作业区分装”等类似文字。
1.6.3 各类食品细则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铝的测定》(GB 5009.182-2017)第二法和第三法适用
于面制品、豆制品、虾味片、烘焙食品、粉丝粉条等样品中铝残留量的检测,相关干样制备
389参照第一法中相应的干燥条件进行。
1.8 防腐剂或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结果超
过 1,且检出两种及以上防腐剂或相同色泽着色剂(均为标准中允许使用的)时,在检验报
告中出具该项目。除此之外,不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
1.9 食用农产品抽样应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
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 号)要求执行。
2. 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总局本级和转移支付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须包含以下信息:
2.1 样品编号;
2.2 以“年、月、日”格式记录的检测起始日期;
2.3 检测地点;
2.4 检测项目、检测依据;
2.5 培养箱、天平、均质器(适用时)、细菌生化鉴定系统(适用时)、pH 计(适用
时)等关键检测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2.6 检测关键培养基名称,并可追溯至培养基具体品牌、批号及配制记录;
2.7 生化鉴定试剂、诊断血清等关键试剂的名称、品牌和批号;
2.8 检测过程中所使用标准菌株的菌种名称、编号,来源可追溯;
2.9 检测样品具体取样量及所使用稀释液名称;
2.10 按检测项目相应方法标准要求提供培养温度、培养时间;
2.11 按检测标准方法规定进行详细结果记录,如使用公式计算,须提供具体计算公式;
2.12 按检测标准方法规定,提供空白、阴性和阳性对照结果记录。
2.13 对致病菌检出阳性结果附典型培养结果及生化反应结果图片,按标准采用自动生
化反应的除外。
评论前必须登录!
立即登录 注册